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
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
出预测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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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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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电话会
议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0994-6508000;传真:0994-2723615;电子
邮箱:tbeazqb@tbea.com。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
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北京时间:上午 10:00-14:00,下午 15:30-19:30)
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为股东、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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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
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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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现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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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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