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31 18: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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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5-02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叶标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52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关于对浙富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53 号)
                                     (以下简称
“《警示函(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主要内容
叶标:
  你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 5%以上股东,曾实际控制
甘肃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叶林),甘肃叶林为浙富控股关联法人。你未将
上述关联关系及时告知浙富控股董事会,导致浙富控股未准确认定关联关系,未及时审
议和披露与甘肃叶林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十一条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
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董事
会报告重大事项,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主要内容
                      -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毅、潘承东、李娟、房振武: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甘肃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叶林)曾系公司 5%以上股东叶标实际控
制的企业。2021 年和 2022 年,甘肃叶林间接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并对外披露。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追认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暨追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但认定
甘肃叶林为叶标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公司,关联关系认定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
定,公司董事长孙毅、时任总裁潘承东、财务总监李娟、时任董事会秘书房振武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
违法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
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孙毅、潘承东、李娟、房振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
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汲取
教训,严格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
告。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
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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