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31 18: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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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5-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张光华独立董事因公务未出席会议,委托瞿强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二〇二五年第
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召开,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议
通知和材料已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
应到董事 10 名,实际到会董事 9 名(张光华独立董事委托瞿强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霍学文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
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提名戴炜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戴
炜先生为本行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提名王雪松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
提名王雪松女士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其任职资格尚需
监管机构核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本行董事会定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北京银行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本行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表决结果: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聘任戴炜先生为行长的议案》,同意聘任戴炜先生
担任北京银行行长,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戴炜先生,1972 年 6 月生,北京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高级
经济师。于 2003 年 8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北京银行党委副书记,2025 年 3 月至今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23 年
行长助理、公司业务总监,2020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历任北京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历任城市副中心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2009 年 9 月至 2017 年 11 月历任长沙分行副行长、党委
书记、行长,1995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
行从事相关工作。
  戴炜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戴炜
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王雪松女士,1966 年 2 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
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职务。
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王雪松女士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情形。
                            截至本会议召开日,
王雪松女士未持有本行股份。
附件二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王雪松
女士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
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
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
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六、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
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
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王雪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担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规章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
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
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
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
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
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 12 个月。
  六、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本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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