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0711 号
致: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
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天禾律师 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489 户,共代表股份 92,024,521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6,030,000 股的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
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483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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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的 交 易 时间 段 ,即 9:15-9:25,9:30-11:3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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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审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的议案》
赞成股数 91,926,22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1%;反
对股数 72,2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4%;弃权股数 26,1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比例超过 2/3 以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