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中
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合理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
报。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35,000 万元(含本数),在前述额度内
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将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拟购买
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保证本金
安全、风险可控。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包含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二、审议程序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入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选择稳健的投资品种,并根据市场情况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控制投资规模等手
段来控制投资风险;
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台账,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正常开展,可以提高公司流动资金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
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
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在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
计机构意见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晏 璎 陈 城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