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018
年审计署第 11 号令)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准则、
《公
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是公司内设审计机构,在
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独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对公司本级、公司下
属单位 (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活动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实施独
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发展目标的活
动。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及核
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公司所
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
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
由公司充分保障。
第二章 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
审计及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与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能
力,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
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负责的
工作态度,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
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遵照中共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再资环党总支)、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下
列审计职责:
(一)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二)组织开展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
划执行情况审计;
(三)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
(四)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六)组织开展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七)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
(八)组织开展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
计;
(九)组织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一)中再资环党总支、公司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会议纪要、预决算、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财务报表、报
告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中再资环党总支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有效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纠正或
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捍卫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合规、合法运营环
境、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要听取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
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
事项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部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
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所
属单位内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审计部指导并报告工作。
公司选择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
业胜任能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以及熟悉公司经营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建立合格供应商库,每年对合格供应商库成员进行工作评价,不
合格予以淘汰。具体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方式和流程,按照《中再
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类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审计立项。审计部每年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
划。
对公司本级和所属单位的审计,根据中再资环党总支决议及要求
开展。
对中再资环党总支临时交办的专项审计任务,审计部应当按要求
完成。对其他临时委托或需增加的审计任务,由需求部门或单位提交
书面请示,经中再资环党总支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前,审计部根据年
度审计计划或相关部门或单位委托书,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成立审计组。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按照审计工
作计划组成审计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所)承担具体
审计任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四)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或中介所在进驻实施审计 3 日前,
要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必要时通报其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召开审计进点会。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前,应当召开有审
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六)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或中介所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
进度安排。
(七)审计实施。审计组或中介所实施审计时,根据实际情况通
过访谈、个别询问、内控测试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
况。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计资料、战略规划、章程、合同、会议
纪要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
审计取证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字或盖章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八)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复核。
(九)审计组或中介所对审计证据经整理分析后,提出审计报告
初稿,并就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向审计部汇
报。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审计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
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自
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
组或中介所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如果意见难以统一的,审计组或中介所要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或中介所最终意见等
一并报送审计部。
(十)审计部对审计组或中介所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结
果报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相应的审计决定。审
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一并报请中再资环党总支、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决定,再由审计部正式印发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
(十一)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
位应在 3 个月内将对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书面报告
审计部。
审计决定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实施经济责任
审计时,按照《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执行
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依法
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组或中介所需要查询和索取资料要及时给
予答复和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毁损财务会计资料,且
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真实、完整。
审计组或中介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应当申请
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
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
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审计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
书面报送审计部并抄送公司相关部门。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切实落实整
改要求,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要加强与公司纪检、财务、法务、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
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性质严重,需要提交有
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的事项,报中再资环党总支审批后
书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审计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
量和各类审计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
题,可视情况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所
属单位按管理权限开展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
责是:
(一)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三)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
重点;
(四)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
业务质量;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
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提请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及时责令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司有关部门严肃
追责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及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并接受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