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和切实履行本行现金
分红分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制定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简称“本规划”)
。
一、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每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三是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是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基于本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
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
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
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关
系,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三、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行将紧密围绕发展规划目标和资本规划目标,
综合考虑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股东回报以及未来发展等因
素,合理确定分红的频次和水平,提高分红的稳定性、及时
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二)本行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
(三)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税后利润的百
分之十。特殊情况包括:发生重大投资;本行的资本充足率
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
要求,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
施限制本行分红;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本行
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
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以股票分配股利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
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监管政策重
大变化,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同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适用法律、行政
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由行长拟定后提交本行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适用法律、行政
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行因前述特殊情况,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议案中说明原
因。本行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本行股东大会对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方案作出
决议后,本行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
如以股票分配股利,则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派发。股东对其在催
缴股款前已缴付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利息,惟股东无权
就其预缴股款收取在应缴股款日前宣派的股息。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
报将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
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