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及《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
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信息沟通工作(如适用)
;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
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必要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
和回应,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
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
至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与市场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
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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