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审核,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评成绩等实际情况,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激励计
划中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所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情况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进
行了核查,在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中,18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 S,
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4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 A,本次解除限售比
例为 100%;80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 B,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1 名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 0%。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激励计
划中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本次拟解除限售
的 140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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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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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良军 饶至琳 李尤娜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