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6 证券简称:春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3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春立医疗”)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
流量状况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基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经营模式、发展阶段、
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要,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利润
分配机制,确保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及连续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
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
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
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
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B、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C、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后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方为通过。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有权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审议。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的审议。如果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但董事会未作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
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现金分红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附则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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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