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责、恪尽
职守,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的提升。现将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向东,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5月出生,光学仪器专业硕
士研究生学历,教授。1990年7月至2008年7月在浙江大学光电信息工程学系(原
光仪系)工作,先后任班主任、实验室主任、研究所副所长、系主任助理、副系
主任、系主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08年7月至2017年9月任浙江
大学教务处处长,曾任本科生院副院长、本科生院党总支书记。2017年9月至2021
年9月任浙江大学光电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2021年4月至今任浙江大学嘉兴研究
院副院长。2023年11月中润光学董事会换届至今任中润光学独立董事。目前还担
任上饶宇瞳中等职业学校有限公司(未上市)董事、杭州纤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未上市)独立董事。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担任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现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本人履职过
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
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对所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投了同意票,本人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
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2024年度,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和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 本年应出 本年实际
本年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以通讯方式 缺席
次未亲自参 席股东大 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加会议 会次数 大会次数
(二)专门委员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具体如下:
应参会次数 实际参会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0
战略委员会 1 1 0 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1 0 0
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
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并为公司的内部治
理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有效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诉求和意见,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现场考察及履职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沟通、交流,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报
告、超募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募投项目的调整、股权激励、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
层高度重视与本人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为本人的履职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预计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的业务需要,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
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
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对上述议案表决时,关
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形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进行资产质押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中润光学科
技(平湖)有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
经营情况,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质押、担保事项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外,公司不存在为第三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2024
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
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经核查,本人
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
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五)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况。
(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
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七)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该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业务的能力和经验,能够胜任相关审计工
作。
(八)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十)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作为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施
方案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有利于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发放标准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十二)利润分配情况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年8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
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规划以及监管政策等因素后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
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严格遵守
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进一步加强同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