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函
我们接获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函告,公司拟于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事前已就上述聘请上市审计机构的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并
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我们认真审核了上述文件后,对公司拟聘请
上市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公司拟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同香港”)为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事项未损害
中小投资者利益,且致同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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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龙 张杰 刘贵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