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
全舆情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
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各类舆情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切实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小组是公司处理各类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组织和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包括:
(一)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
(二)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将各类舆情的内容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小组
或董事会;
(四)负责落实舆情管理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平台、
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同时关注前述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信
息。
第九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配合证券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同性原则: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严
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监管机构信息
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主动求证媒体报道的真实
性,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
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性原则: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
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五)审慎性原则:公司在处理各类舆情信息的同时,应审慎注意,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
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
的有关情况,如其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小组或董事会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
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应急反
应。如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流程:
(一)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
响时,舆情管理小组立即部署,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与媒体沟通了解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
发酵;
(三)根据需要及时与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
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办法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否则,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
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一致的事项,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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