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8 0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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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文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
如下,望参加本次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
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
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
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
单位;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先后顺序。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
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单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未在表决
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视同弃权处理,其中未提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果。
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
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
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八、本次会议由计票、监票人进行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
               会 议 文 件
                目         录
序号                议       题   页码
议案 1:
        审议关于选举潘剑云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王云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已于 2025 年 3 月 7 日辞去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章程》,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外,
以后历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股东提名。目前,
公司已收到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提名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潘剑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经核查,潘剑云先生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基金
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担任上市证券公司
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潘剑云先生非执行董事任职将自股东大会选举后生效。潘剑云先生的简历
详见附件。
  以上事项,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潘剑云先生简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潘剑云先生简历
  潘剑云先生,1970 年出生,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165)执行董事兼副总
裁,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257)非执行
董事,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1848)非执
行董事,英利国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5DM)
非执行及非独立主席。曾任本公司投资银行(浙江)部总经理、投行上海三部总经理、投行管理
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业务总监,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市办公室副总经理、深
改办公室副主任、协同发展部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等。
  除上述简历披露外,潘剑云先生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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