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代码:688347 A 股简称:华虹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9
港股代码:01347 港股简称:华虹半导体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进行审议。现将有关事宜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的相关调整,结合实际情况,本公司拟对《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之组
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对现行《公司章程》
编号 现行《公司章程》 编号
的建议修订
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
(第 622 章) (第 622 章)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HUA HONG HUA HONG
SEMICONDUCTOR SEMICONDUCTOR
- LIMITED -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之 之
组织章程细则 组织章程细则
(经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 (经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
日通过之特别决议案采纳、 日通过之特别决议案采纳、
经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 经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
日通过之特別决议案修订, 日通过之特別决议案修订,
自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 自公司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及
于二零二五年【】月【】日
通过之特別决议案修订
(a)于本章程细则中,下列
词语须具有以下涵义:
……
「公司通讯」指由公司发
出、提供或拟发出、提供的
(a)于本章程细则中,下列
任何通知、文件或其他信息
词语须具有以下涵义:
(包括上市规则所定义之任
……
何「公司通讯」);
「电子大会」指完全且仅由
……
成员及/或代表透过电子设施
「电子大会」指完全且仅由
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
成员及/或代表透过电子设施
行之股东大会;
虚拟会议技术虚拟出席及参
……
与而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
会;
及/或代表于一个或多个大会
……
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及(ii)
「混合大会」指由(i)成员
成员及/或代表透过电子设施
及/或代表于一个或多个大会
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
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及(ii)
行之股东大会;
成员及/或代表透过电子设施
……
虚拟会议技术虚拟出席及参
「财务报告概要」拥有公司
与而举行及进行之股东大
条例第 357 条赋予之涵义。
会;
……
「财务报告概要」拥有公司
条例第 357 条赋予之涵义;
「库存股份」指根据公司条
例的规定,本公司自回购该
等股份或自该等股份视为获
回购起持续地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虚拟会议技术」指容许任
何人在没有在场出席会议的
情况下,仍可在该会议上聆
听、发言及表决的某项技
术。
……
(g)本公司任何库存股份
持有人根据本章程细则所享
有之权利,须受公司条例及
上市规则下任何适用规定及
限制所规限。
(h)凡提述成员亲身或委
派代表「出席」、「参加」
或「参与」股东大会,即指
该成员或代表亲身出席实体
场地之会议,或通过董事指
定之虚拟会议技术参与会
议。据此,任何提述「亲
身」、「亲自」、「委派代
表」出席或于会议上行事,
以及「出席」、「参与」、
「参加大会」、「参与大
会」、「在场」等表述及相
关类似表述,均须据此解
释。
的规限下,本公司可以购买 的规限下,本公司可以购买
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身股份 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身股份
(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或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已经或 或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已经或
即将购买或收购本公司任何 即将购买或收购本公司任何
股份的人士提供贷款、保 股份的人士提供贷款、保
证、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 证、担保或其他形式的财务
资助。倘本公司购买或以其 资助。倘本公司购买或以其
他方式收购本身股份,则本 他方式收购本身股份,则
公司及董事毋须按比例或以 (a)本公司及董事毋须按
任何其他特定方式在相同类 比例或以任何其他特定方式
别股份持有人之间、彼等与 在相同类别股份持有人之
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持有人之 间、彼等与任何其他类别股
间、或根据任何类别股份所 份持有人之间、或根据任何
赋予的股息或股本权利选择 类别股份所赋予的股息或股
所购买的股份,惟仅可根据 本权利选择所购买的股份,
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惟仅可根据联交所、香港证
务监察委员会、上交所、中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国证监会或有关监管机构或 上交所、中国证监会或有关
部门不时颁布及生效的任何 监管机构或部门不时颁布及
有关条例或规例而购买或进 生效的任何有关条例或规例
行其他收购或提供财务资 而购买或进行其他收购或提
助。就本条章程细则而言, 供财务资助;(b)本公司
「股份」包括本公司不时发 可根据公司条例和上市规则
行的股份、认股权证及任何 的规定,将所回购的股份作
其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 为库存股份持有,并在其后
随时注销、出售或转让该等
库存股份。就本条章程细则
而言,「股份」包括本公司
不时发行的股份、认股权证
及任何其他可转换为股份的
证券。
股东大会可在两个或两个以
股东大会可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地点召开,采用虚拟会
上的地点召开,采用技术以
议技术以便不在同一地点的
便不在同一地点的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在大会上听讲、发
在大会上听讲、发言及投
言及投票。具体而言,董事
票。具体而言,董事可全权
可全权酌情指定股东大会以
酌情指定股东大会以实体大
实体大会、混合大会或电子
大会形式举行。董事会应当
式举行。董事会应当按照适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公司条
用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本
例、上市规则、本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的规定,采用安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全、经济、便捷的基于网络
便捷的基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大会提供便利。
利。
于公司条例条文之规限下, 于公司条例条文之规限下,
股东周年大会须最少发出二 股东周年大会须最少发出二
十一个足日(或上市规则所 十一个足日(或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更长期间)之书面通 规定的更长期间)之书面通
告,而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则 告,而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则
最少须发出十四个足日(或 最少须发出十四个足日(或
上市规则或公司条例所规定 上市规则或公司条例所规定
的更长期间)之书面通告。 的更长期间)之书面通告。
通告必须注明举行会议的地 通告必须包含公司条例、上
点、日期、时间(倘会议于 市规则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
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举行, 的所有信息,须特别 注明举
则须注明会议主要地点及其 行会议的地点、日期、时
他地点)、议程及决议案详 间、实体场地或使用的虚拟
情及有关事项的一般性质, 会议技术(或两者兼有)
倘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则须 (倘会议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指明其为股东周年大会。 地点举行,则须注明会议主
…… 要地点及其他地点)、议程
及决议案详情及有关事项的
一般性质,倘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则须指明其为股东周
年大会。
……
在不抵触本章程细则第 59 条 在不抵触本章程细则第 59 条
一般性的原则下,董事会可 一般性的原则下,董事会可
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 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
权酌情指定之一个或多个地 权酌情指定之一个或多个地
点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及参与 点透过电子设施虚拟会议技
股东大会。 术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
所有股东大会均受到以下各 所有股东大会均受到以下各
项规限: 项规限:
(a) 如任何 实体 大会或混 (a) 如 任 何 实 体 大 会 或 混
合大会已于主要大会场地开 合大会已于主要大会场地开
始,大会将被视为已开始; 始,大会将被视为已开始;
(b)亲自(如成员为法 (b)亲自(如成员为法
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 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
(i)透过在一个大会地点出 (i)透过在一个大会地点出
席和参与实体大会或混合大 席和参与实体大会或混合大
会;及/或 会;及/或
(ii)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和 (ii)透过电子设施虚拟会
参与电子大会或混合大会之 议技术出席和参与电子大会
成员应被视为出席大会并计 或混合大会之成员应被视为
入大会法定人数,并有权于 出席大会并计入大会法定人
大会上投票,而该大会应属 数,并有权于大会上投票,
正式召开及其议事程序应为 并行使其所有有权行使的权
有效,惟大会主席须确信于 利,如同其亲自出席主要大
大会举行期间有充足电子设 会场地。而该大会应属正式
施可供使用,以确保身处所 召开及其议事程序应为有
有大会地点之成员及/或代表 效,惟大会主席须确信于大
及透过电子设施参与电子大 会举行期间有充足电子设施
会或混合大会之成员及/或代 虚拟会议技术可供使用,以
表能够参与为此而召开大会 确保身处所有大会地点之成
之事务; 员及/或代表及透过电子设施
(c) 倘若成员及/或代表透 虚拟会议技术参与电子大会
过出席其中一个大会地点以 或混合大会之成员及/或代表
参加大会,及/或倘若成员及 能够参与为此而召开大会之
/或代表透过电子设施参与电 事务,并行使其在大会上聆
子大会或混合大会,而电子 听、发言及表决的权利;
设施或通讯设备因任何原因 (c) 倘若成员及/或代表透
未能运作,或任何其他安排 过出席其中一个大会地点以
未能令于主要大会场地以外 参加大会,及/或倘若成员及
的大会地点之人士参与该大 /或代表透过电子设施参与电
会之事务,或(倘为电子大 子大会或混合大会,而电子
会或混合大会)尽管本公司 设施或通讯设备因任何原因
已提供充足电子设施,惟一 未能运作,或任何其他安排
名或多名成员及/或代表未能 未能令于主要大会场地以外
进入或持续进入电子设施, 的大会地点之人士参与该大
均将不会影响大会或所通过 会之事务,或(倘为电子大
决议或会上所进行任何事务 会或混合大会)尽管本公司
或根据该事务所采取任何行 已提供充足电子设施,惟一
动之有效性,惟大会举行期 名或多名成员及/或代表未能
间须具有足够法定人数;及 进入或持续进入电子设施,
(d)本章程细则中有关送达 任何拟通过虚拟会议技术出
及发出大会通告以及何时递 席及参与大会之人士,须自
交委派代表书之条文之提述 行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设施
应以香港的日期及时间作 (包括系统、设备及网络连
准。 接)以行使参与大会之权
利。任何与会者所使用之设
施未能运作,均将不会影响
大会或所通过决议或会上所
进行任何事务或根据该事务
所采取任何行动之有效
性。,惟大会举行期间须具
有足够法定人数;及
(d)任何成员或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均受限
于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安排、
要求或限制,或董事/大会主
席根据本章程细则所作出的
安排、要求或限制。成员或
代理人须遵守所有相关安
排、要求及限制,违反者可
能会被拒绝进入或被驱逐出
大会场地;
(e)成员行使发言权的前
提是在大会召开期间其能通
过技术手段向全体与会者传
达与会议事务相关的信息及
意见;
(f)在满足以下情形,成员
能够有效行使表决权:
(i)该成员能够在大会召开期
间对提交表决的决议进行投
票;
(ii)该成员的投票能够与其他
与会者的投票同步计入决议
通过与否的表决结果;
(g)两名或以上与会者是
否处于同一大会场地或其互
相交流的具体方式并非判定
成员是否出席大会的标准;
(h)在满足以下情况,视
为成员通过虚拟会议技术出
席大会:
(i)该成员使用大会通知或董
事/大会主席指定的虚拟会议
技术;
(ii)该成员能够行使本章程细
则第 68(e)、(f)条所规定的聆
听、发言及表决权;以及
(d)(i)本章程细则中有
关送达及发出大会通告以及
何时递交委派代表书之条文
之提述应以香港的日期及时
间作准。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
上)大会主席可不时就管理 上)大会主席可不时就管理
于任何大会地点及/或(倘为 于任何大会地点及/或(倘为
电子大会或混合大会)透过 电子大会或混合大会)透过
电子设施出席及/或参与及/或 虚拟会议技术电子设施出席
投票,作出其全权酌情认为 及/或参与及/或投票,作出
适当之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之安排
发出门券或若干其他身份识 (包括但不限于发出门券或
别方法、密码、留座、电子 若干其他身份识别方法、密
投票或其他方式),并可不 码、留座、电子投票或其他
时更改任何有关安排,惟有 方式),并可不时更改任何
权出席股东大会或续会之成 有关安排,惟有权出席股东
员应有权亲自(如成员为法 大会或续会之成员应有权亲
团,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 自(如成员为法团,由其正
或由代表于一个大会地点或 式授权的代表)或由代表于
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和参与大 一个大会地点或透过虚拟会
会;而任何成员于有关大会 议技术电子设施出席和参与
地点或透过电子设施出席股 大会;而任何成员于有关大
东大会或续会之权利将受到 会地点或透过虚拟会议技术
当时可能有效之任何有关安 电子设施出席股东大会或续
排以及大会或续会通告中指 会之权利将受到当时可能有
明适用于该大会之安排所规 效之任何有关安排以及大会
限。 或续会通告中指明适用于该
大会之安排所规限。
倘股东大会主席(如无股东 倘股东大会主席(如无股东
大会主席,则董事会)认 大会主席,则董事会)认
为: 为:
(a) 倘为实 体大 会或混合 (a) 倘 为 实 体 大 会 或 混 合
大会,可供出席大会之主要 大会,可供出席大会之主要
大会场地或其他大会地点之 大会场地或其他大会地点之
电子设施,就本章程细则第 虚拟会议技术电子设施,就
或因其他方面不足以使大会 而言变得不足或因其他方面
可大致按照大会通告所载条 不足以使大会可大致按照大
文进行; 会通告所载条文进行;
(b) 倘为电 子大 会或混合 (b)倘为电子大会或混合
大会,本公司提供之电子设 大会,本公司提供之虚拟会
施变得不足; 议技术电子设施变得不足;
…… ……
则在不损害主席或董事会根 则在不损害主席或董事会根
据本章程细则或在普通法下 据本章程细则或在普通法下
可能具有之任何其他权力之 可能具有之任何其他权力之
情况下,无论于大会开始之 情况下,无论于大会开始之
前或之后,主席或董事会可 前或之后,主席或董事会可
全权酌情将大会延期(包括 全权酌情将大会延期及/或中
无限期押后),而无须取得 止(包括无限期押后),而
大会同意,且不论大会是否 无须取得大会同意,且不论
具有足够法定人数。直至延 大会是否具有足够法定人
期为止于大会上处理之所有 数。直至延期为止于大会上
事项均为有效。延期受限于 处理之所有事项均为有效。
本章程细则第 66 条有关续会 大会的延期或中止均将不会
通知的规定。 影响大会本身的有效性或大
会延期、中止前所进行任何
事务或根据该事务所采取任
何行动之有效性,惟大会延
期或中止前须具有足够法定
人数。延期受限于本章程细
则第 66 条有关续会通知的规
定。
……
(b)就本章程细则第
(i)若董事决定将任何资本
(或在任何股份或类别股份
已授予特别权利的前提下,
配发任何其他类别新股);
及
(ii)除非根据第 162(a)(ii)
条通过的普通决议案另有规
定,若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于
确定成员权益的相关日期持
有库存股份,则所有由本公
司或其代名人作为库存股份
持有的股份,均应在确定资
本化金额拨作配发新普通股
或其他类别股份比例时计
入。
在章程细则第 172 条第(a)
在章程细则第 172 条第(a)
段之规限下,本公司在作出
段之规限下,本公司在作出
充足安排以确保其股东、债
充足安排以确保其股东、债
权证持有人及有权接收本公
权证持有人及有权接收本公
司股东大会通知的所有其他
司股东大会通知的所有其他
人士之优先权并遵守公司条
人士之优先权并遵守适用法
例、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
律法规之情况下,可于股东
律法规之情况下,可于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前最少 21 日向
大会召开日期前最少 21 日向
上述各人士交付或寄出(i)
上述各人士交付或寄出(i)
报告文件或(ii)财务报告
要之副本,惟本条章程细则
概要之副本,惟本条章程细
不得要求本公司向本公司未
则不得要求本公司向本公司
知悉其地址之股东、债权证
未知悉其地址之股东、债权
持有人及有权接收本公司股
证持有人及有权接收本公司
东大会通知的所有其他人士
股东大会通知的所有其他人
或向多于一名股份或债权证
士或向多于一名股份或债权
联名持有人或在适用法律法
证联名持有人或在适用法律
规允许的其他情况下发送该
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下发送
等文件之副本。
该等文件之副本。
(a)本公司在作出充足安排 (a)本公司在作出充足安
以确定其证券持有人及有权 排以确定其证券持有人及有
接收本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 权接收本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所有其他人士之意向并在适 的所有其他人士之意向并在
用法律法规允许及遵守适用 公司条例、上市规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之情况下,可发送 适用法律法规允许并及遵守
或使用电子方式或在本公司 公司条例、上市规则及其他
网站刊登任何公司通讯,而 适用法律法规之情况下,可
该公司通讯乃上市规则或公 发送或使用电子方式或在相
司条例规定发送、邮寄、寄 关本公司网站刊登任何公司
发、发行、公布或以其他方 通讯,而该公司通讯乃上市
式提供予相关证券持有人或 规则或公司条例规定发送、
有权接收本公司股东大会通 邮寄、寄发、发行、公布或
知的其他人士,及发送或使 以其他方式提供予相关证券
用电子方式或在本公司网站 持有人或有权接收本公司股
刊登之任何公司通讯均被视 东大会通知的其他人士,及
为符合上市规则或公司条例 发送或使用电子方式或在相
关于发送、邮寄、寄发、发 关本公司网站刊登之任何公
行、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司通讯均被视为符合上市规
予相关证券持有人或有权接 则或公司条例关于发送、邮
收本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其 寄、寄发、发行、公布或以
他人士之规定。 其他方式提供予相关证券持
(b)上市规则及/或章程细 有人或有权接收本公司股东
则关于公司通讯、通知或其 大会通知的其他人士之规
他文件必须为书面或打印形 定。
式之规定可透过遵从章程细 (b)上市规则及/或章程细
则第 172 条之电子格式公司 则关于公司通讯、通知或其
通讯、通知或其他文件得以 他文件必须为书面或打印形
符合。 式之规定可透过遵从章程细
(c)本公司遵从本章程细则 则第 172 条之电子格式公司
第 172 条透过在本公司网站上 通讯、通知或其他文件得以
刊登方式提供予相关股东或 符合。
有权接收本公司股东大会通 (c) 本 公 司 遵 从 本 章 程 细
知的其他人士之任何公司通 则第 172 条透过在相关本公
讯,应于首次刊登时即视为 司网站上刊登方式提供予相
向该等股东或人士送达。本 关股东或有权接收本公司股
公司遵从本章程细则第 172 条 东大会通知的其他人士之任
使用电子方式提供予相关股 何公司通讯,应于首次刊登
东或有权接收本公司股东大 时即视为向该等股东或人士
会通知的其他人士之任何公 送达。本公司遵从本章程细
司通讯,应于本公司或代本 则第 172 条使用电子方式提
公司发送之次日视为送达或 供予相关股东或有权接收本
交付。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其他人
士之任何公司通讯,应于本
公司或代本公司发送之次日
视为送达或交付。
倘上市规则要求本公司以中
倘上市规则要求本公司以中 英双语发送、邮寄、寄发、
英双语发送、邮寄、寄发、 发行、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
发行、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 供任何公司通讯,而本公司
供任何公司通讯,而本公司 在作出充足安排以确保其证
在作出充足安排以确保其证 券持有人意欲只接收英文版
券持有人意欲只接收英文版 本或只接收中文版本,并在
本或只接收中文版本,并在 公司条例、上市规则及其他
适用法律法规允许及遵守适 适用法律法规允许及遵守公
用法律法规之情况下,可仅 司条例、上市规则及其他适
向相关持有人发送英文版本 用法律法规之情况下,可仅
或中文版本(根据持有人表 向相关持有人发送英文版本
明之意愿)。 或中文版本(根据持有人表
明之意愿)。
受限于法律及法律并无禁止 受限于法律及法律并无禁止
且根据条例、上市规则及其 且根据条例、上市规则及其
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
本公司可向任何股东或其他 本公司可向任何股东或其他
有权收取的人士发出通告: 有权收取的人士发出或提供
…… 公司通讯通告:
(d)在一份英文报章及一 ……
份中文报章中刊登通知方式 (d)在一份英文报章及一
向股东发送通知; 份中文报章中刊登通知方式
…… 向股东发送公司通讯通知;
(f)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上 ……
市规则刊发于本公司计算机 (f)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及
网络(包括本公司网站)或 上市规则刊发于本公司计算
证券交易所网站; 机网络相关网站(包括本公
(g)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 司网站)或证券交易所网
及上市规则,以股东或有权 站);
收取的人士书面授权的任何 (g)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
其他方式;或 及上市规则,以股东或有权
(h)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收取的人士书面授权的任何
则所许可的任何方式。如属 其他方式;或
股份联名持有人,所有通知 (h)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
应发送予联名持有股份股东 规则所许可的任何方式。如
名册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 属股份联名持有人,所有通
人,及如此发送之通知视为 知公司通讯应发出送或提供
充分通知所有联名持有人。 予联名持有股份股东名册排
股东有权在香港或其他地区 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及如
任何地址送达通知。登记地 此发出送或提供之通知公司
址位于香港以外地区之任何 通讯视为发出或提供予充分
股东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用于 通知所有联名持有人。股东
送达通知之香港地址,该地 有权在香港或其他地区任何
址应视为其登记地址。无登 地址发出或提供公司通讯送
记地址之股东应被视为已接 达通知。登记地址位于香港
收于办事处展示并保存二十 以外地区之任何股东可书面
四小时之任何通知,该通知 通知本公司用于发出或提供
于首次展示后次日视为被该 公司通讯送达通知之香港地
股东接收。 址,该地址应视为其登记地
址。无登记地址之股东应被
视为已接收于办事处展示并
保存二十四小时之任何通
知,该通知于首次展示后次
日视为被该股东接收。如任
何成员未以书面形式向本公
司通知其接收公司通讯的实
体地址或电子通讯地址(视
情况而定),则本公司无须
以实体或电子通讯形式向该
成员发出公司通讯。
向本公司发出或代表本公司 向本公司发出或代表本公司
发布的任何通告或文件或公 发布的任何通告或文件或公
司通讯: 司通讯:
(a) 如以邮 寄发 送,将被 (a) 如 以 邮 寄 发 送 , 将 被
视为于此等文件在加上信封 视为于此等文件在加上信封
或包装并投入一家邮政局的 或包装并投入一家邮政局的
条例第 18 部分)送达、接收 条例第 18 部分)送达、接收
或递交且如能证明装有通知 或递交且如能证明装有通知
的信封或包装已支付适当的 公司通讯的信封或包装已支
邮费,写上地址及投入邮政 付适当的邮费,写上地址及
局(如寄予海外地址,应以 投入邮政局(如寄予海外地
预付邮费的空邮寄出),即 址,应以预付邮费的空邮寄
为充份证明文件以此方式寄 出),即为充份充分证明文
出。由公司秘书或任何其他 件以此方式寄出。由公司秘
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所签发 书或任何其他由董事会授权
的证明书,确认此等文件已 的人士所签发的证明书,确
加上信封或包装,写上地址 认此等文件已加上信封或包
及投入邮政局,将为已投寄 装,写上地址及投入邮政
的不可推翻证据; 局,将为已投寄的不可推翻
(b)如不以邮递方式而是 证据;
由本公司留置于股东登记地 (b)如不以邮递方式而是
址或非股东之有权收取人士 由本公司留置于股东登记地
根据该等章程细则告知本公 址或非股东之有权收取人士
司的地址(就电子通信而言 根据该等章程细则告知本公
的地址除外),此等文件将 司的地址(就电子通信而言
被视为于留置当天送达、接 的地址除外),此等文件将
收或递交; 被视为于留置当天送达、接
(c) 如按照章程细则第 175 收或递交。在证明公司通讯
条于报章上以广告形式刊 已妥为接收时,仅需证明该
登,则于通知或文件首次刊 等公司通讯地址填写正确;
登当日即被视为已妥为送 (c) 如按照章程细则第 175
达、接收或递付; 条于报章上以广告形式刊
(d)如以电子通信方式发 登,则于通知公司通讯或文
出,将被视为在其以电子化 件首次刊登当日即被视为已
传送后 24 小时送达、接收或 妥为送达、接收或递付;
递付,或按公司条例及其他 (d)如以电子通信方式发
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规定 出(并非仅于网站上发
的时间(两者以较后者为 布),将被视为在其以电子
准); 化传送后 24 小时送达、接收
(e) 如刊发 于本 公司计算 或递付,或按公司条例及其
机网络(包括本公司网站) 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规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将被视 定的时间(两者以较后者为
为在(a)网站首次刊载, 准);
(b)本公司根据条例及其 (e) 如 刊 发 于 相 关 网 站 本
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发 公司计算机网络(包括本公
出刊发通知(两者以较后者 司网站)或证券交易所网
为准)后 24 小时送达、接收 站),将被视为在(a)网
或递付; 站首次刊载时,(b)本公
…… 司根据条例及其他适用法
律、规则及规例发出刊发通
知(两者以较后者为准)后
付;
……
任何人士因法律效力,转让
任何人士因法律效力,转让
或无论以其他方式而享有任
或无论以其他方式而享有任
何股份,在其姓名及地址未
何股份,在其姓名及地址未
在股东名册登记之前因该股
在股东名册登记之前因该股
份而发送的一切通知当有效
讯当有效地发送予转让人,
地发送予转让人,该人士因
该人士因从转让人取得该股
从转让人取得该股份名衔,
份名衔,亦将受该通知约
亦将受该通知约束。
束。
因股东身故或破产而享有股 因股东身故或破产而享有股
份权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 份权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
本章程细则授权之任何方式 本章程细则授权之任何方式
注明其为收件人而把通知邮 注明其为收件人而把通知公
或破产者受托人的称谓或类 故者代表或破产者受托人的
似称谓而享有股份权利的人 称谓或类似称谓而享有股份
士,本公司可把通知寄交声 权利的人士,本公司可把公
称如上所述享有权利的人士 司通讯通知寄交声称如上所
就此目的所提供的地址(如 述享有权利的人士就此目的
有)。直至获提供地址前, 所提供的地址(如有)。直
可藉如无发生该身故、精神 至获提供地址前,可藉如无
紊乱或破产时原来的方式发 发生该身故、精神紊乱或破
出、送达或寄出通知或文 产时原来的方式发出、送达
件。 或寄出公司通讯通知或文
件。
本公司发出之任何公司通讯
本公司发出之任何通知之签
名可为书写或打印。
印。
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于上交
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于上交
所上市后,本公司须按照中
所上市后,本公司须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作
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作
出公告。本公司向人民币普
出公告。本公司向人民币普
通股股东发出的通告,须在
通股股东发出的通告,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一经公告,将视为所有
告。一经公告,将视为所有
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已接获该
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已接获该
公司通讯通知。倘该公司通
通知。倘该通知须同时寄发
讯通知须同时寄发予其他股
予其他股东,则应执行章程
东,则应执行章程细则的规
细则的规定。
定。
除上述修订和格式自动调整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
章程》修订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