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证券
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排。
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
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