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和资本运作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战
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战略、愿景与目标等;
(六)对公司 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ESG 阶段性进展报告,包含碳排放、社会责任履行、
治理合规性等核心指标;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等一些基本情况;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合作协议、合同及章程等文件草
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案存在异议的,应及
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
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
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委员会觉得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
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