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
定的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韩露、刘汉浩、易鹏举、黄卫平、卢志明、詹小青等交易对
方购买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电子”或“标的公司”)
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中详细披露了进展和
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公司股份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者
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贝特电子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前,公司及贝特电子独立运营。本次交易完成后,贝特电子将成为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
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贝特电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
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
由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
特此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