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韩露、刘汉浩、易鹏举、黄卫平、卢志明、詹小青等交易对
方购买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
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简称“《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本次交易
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说
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严格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
围。
行了本次交易进程备忘录的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和本次交
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相关议案,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并发表相关意见。
关于东莞市贝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
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
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说明。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