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2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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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三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董办)承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
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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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
  (六)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
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管理、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
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对
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审批公司
《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等;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董办)、投资部等相关部门应按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要求,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的有
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4小时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 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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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董办)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后续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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