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沪高速: 关于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2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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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 2025-012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是本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为期
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且低于
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总资产或市值的 5%;同时,集团财务公司给予本公司不低于人
民币 5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承诺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
份制商业银行给予本公司的利率水平,并无需本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过去 12 个月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平均协议存款 24,488.30 万元,日均贷款
  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以及集团财务公司提供给本公司的综
合授信额度涵盖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所有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 3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并批准本公司与江苏交通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签订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考虑到外部金融政策和融资环境
变化的可能性,为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的资金配置能力,保障经营资金的需求,公
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继续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每日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且低于甲
方经审计营业收入、总资产或市值的 5%;同时,集团财务公司给予本公司不低于人民
币 5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承诺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给予本公司的利率水平,并无需本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关联董事陈云江先生、王颖健先生、谢蒙萌女士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余所有董事
包括 5 名独立董事均对此项交易投了赞成票。
  本公司 5 名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本公
司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集团财务公司
和本公司同属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交控”)控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平均协议存款为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集团财务公司和本公司同属江苏交控控制,其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紫金金融中心
A2 号楼 1、2、33、34 层;法定代表人:杨水明;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0 万元;成
立时间:2011 年 12 月;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137,500     68.75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25.00
    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2,500      6.25
           合   计             200,000     100.00
  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具有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业绩优良,具备较强的企业实力。
他关系。
  集团财务公司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387,550.08      2,126,447.04
       资产净额        293,508.51        286,074.89
       营业收入        42,087.73         45,238.74
       净利润         12,433.61         14,268.69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集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
制商业银行给予本公司的利率水平,也不低于集团财务公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期同类存
款的利率平均水平。
  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且(1)
低于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总资产或市值的 5%;(2)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在集团财务公
司综合授信项下提用并存续的各类融资余额。上述超过部分在 3 个工作日内由集团财务
公司划回公司指定账户。集团财务公司应确保本公司存入资金的安全。集团财务公司未
能按时足额向本公司兑付存款或利息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
集团财务公司应兑付本公司的存款与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贷款进行抵销。因集团财
务公司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集团财务公司应进行全额补偿,同
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
  集团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指令或协议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和通行费拆分划拨服
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集团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集团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
本公司提供融资咨询或融资方案,并积极帮助本公司落实内外部融资事宜。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集团财务公司根据本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
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集团财务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本公司不低于人民币
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资金融通业务,集团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
满足本公司需求。
   集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由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颁布利率及
市场行情协商厘定,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同
等条件下不高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给予本公司的利率水平,并
无需本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承兑服务:在本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于票据到期日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本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或持票人。
   贴现服务:本公司由于资金需要,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将其票据权利背书转
让给集团财务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公司。
   集团财务公司将按本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本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委托贷款及
其他金融服务,集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
立的协议。
   集团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
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的合理范围。
   (二)《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
   《金融服务协议》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3 月 31 日。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
利而发生的费用。
四、风险防范情况
  公司已制定了《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
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考虑到外部金融政策和融资环境变化的可能性,为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的资金
配置能力,保障经营资金的需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具有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团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
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集团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降低融资成本,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云江先生、
王颖健先生、谢蒙萌女士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 5 位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工作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集团财务公司是一家经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集团财务公司根据《金融服
务协议》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下属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存贷款关联交易额度及优惠价格等,有利于公司取得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支持、低成本
便利融资,有利于公司提升融资能力及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制定的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
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风险,有效保
障资金安全性。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本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平均协议存款为 26,804.18 万元,日
均贷款 68752.93 万元;本次关联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平均协议存
款余额为 24,488.30 万元,日均贷款 70,919.76 万元;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交易类别相
关的交易。
  特此公告。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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