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19: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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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
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
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
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
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湖南景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
司重大诉讼进展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景峰医药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
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3沪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武义慧君”)与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景峰”)、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24年9月,公司收到上
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
沪02民终14748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1日、2024年9月21日
和2025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9)、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和《关于公司重大诉
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上海景峰收到宝山区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5)沪0113执
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宝山区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3民初22328
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慧君向宝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
山区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
条规定,责令上海景峰履行下列义务:执行费118,830.00元。
  上海景峰和叶湘武因不服宝山区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民
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沪02民终14748号《民事
判决书》,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
理该再审申请。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收到原告武义慧君4,500万元定金时,已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在财务
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示;根据终审判决情况,公司后续需返还4,500万元
定金,该笔款项将抵减“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返还定金的事项不会对公
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进入二审终审判决后的执行阶段,目前
上海景峰已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鉴于法院尚未受理再审申
请,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
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摩根士丹利证券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摩根士丹利证券将继
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
时报告》之盖章页)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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