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子彬)
本人廖子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银行”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中信
银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
职,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阅研相关资料文件,深入了解中信银行经营管理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独
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廖子彬,自 2022 年 6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风险管理
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
员。现任香港商界会计师协会荣誉顾问,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财政部会
计咨询专家、天津市第十四届政协香港委员。此前,曾担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审计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亚太区审计主
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主席、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拥有英格兰及威
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资格。
除按照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政策获
取酬金以外,本人在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
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中信银行任何管理职务。经自查,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前认真阅研会
议材料,就重要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会上独立客观发表意
见。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类别 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股东大会 7/7
董事会会议 11/11
董 事 会 专 门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10/10
委员会会议 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7/7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7/7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4/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1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内中信银行各次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年审计划、财报审计结果、内控审计结果等
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认真审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方案、会计师
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多次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提
出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建议,有效监督和指导中信银行内外审工作。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的形式,广
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
(四)在中信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座谈等形式,充分沟
通和交流了中信银行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金融科技、关联交易、
ESG 管理、境外机构管理等情况。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
(五)中信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中信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积
极配合、全力支持本人履职。本人与中信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良
好沟通,中信银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亦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工作。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中信银行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中信银行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
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发生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
况。
(三)中信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中信银行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
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
项临时公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
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
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中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了自我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
价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本人认为,中信银行在财务报告和
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
行总体良好,并同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
构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人认为,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
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
业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拥有良好的
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 2024 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
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 2024 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
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续聘刘成先生为行长、张青女士为董秘的
议案;聘任贺劲松先生、谷凌云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的议案。
本人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在认真
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取酬政策。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薪酬按照
经 2020 年、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执行,新聘任的高管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
定执行,本人对中信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均无异议。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一)其他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
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
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中信银行整体利益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中信银
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中信银行高质量发展做
出更大贡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廖子彬
(周伯文)
本人周伯文,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银行”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中信
银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
职,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阅研相关资料文件,深入了解中信银行经营管理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独
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周伯文,自 2023 年 8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担任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
委 员 会 委 员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为 IEEE
Fellow/CAAI Fellow,2022 年 5 月起任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长聘
教授、清华大学惠妍讲席教授,2024 年 7 月起任上海人工智能实
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此前于 2003 年 3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
历任 IBM 公司美国纽约总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院院长、 IBM
Watson 集团首席科学家、IBM 杰出工程师;2017 年 9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期间担任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京
东集团技术委员会主席、京东云与 AI 总裁、人工智能研究院院
长;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担任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2021 年 12 月创建北京衔远科技有限公司。毕业于美
国科罗拉多大学电子和计算机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二十多年
来从事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
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有长期的学术研究和丰富的互联网实践经验。
除按照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政策获
取酬金以外,本人在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
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中信银行任何管理职务。经自查,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前认真阅研会
议材料,就重要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会上独立客观发表意
见。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类别 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股东大会 6/7
董事会会议 10/11
董 事 会 专 门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8/8
委员会会议 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5/7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1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内中信银行各次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了沟通交
流,认真审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方案,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多次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一系列建设
性意见建议。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和建议。
(四)在中信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座谈等形式,充分沟
通和交流了中信银行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新质生产力领域布局、
金融科技、信息安全等情况。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
(五)中信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中信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积
极配合、全力支持本人履职。本人与中信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良
好沟通,中信银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亦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工作。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中信银行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中信银行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
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发生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
况。
(三)中信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中信银行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
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
项临时公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
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
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中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了自我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
价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本人认为,中信银行在财务报告和
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
行总体良好,并同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
构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人认为,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
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
业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拥有良好的
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 2024 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
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 2024 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
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续聘刘成先生为行长、张青女士为董秘的
议案;聘任贺劲松先生、谷凌云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的议案。
本人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在认真
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取酬政策。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薪酬按照
经 2020 年、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执行,新聘任的高管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
定执行,本人对中信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均无异议。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一)其他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
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
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中信银行整体利益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中信银
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中信银行高质量发展做
出更大贡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伯文
(王化成)
本人王化成,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银行”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中信
银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
职,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阅研相关资料文件,深入了解中信银行经营管理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独
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王化成,自 2023 年 10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财务与金融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首批聘任的
杰出学者 A 岗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成本研究会
副会长,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此前曾任中国人民大
学会计系副主任、商学院副院长,以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基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
司的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管理学(会计学专业)
博士学位,在财务、会计、金融等领域研究成果丰硕、具有丰富
的经验。
除按照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政策获
取酬金以外,本人在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
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中信银行任何管理职务。经自查,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前认真阅研会
议材料,就重要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会上独立客观发表意
见。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类别 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股东大会 7/7
董事会会议 11/11
董 事 会 专 门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10/10
委员会会议 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7/7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7/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1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内中信银行各次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年审计划、财报审计结果、内控审计结果等
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认真审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方案、会计师
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多次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提
出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建议,有效监督和指导中信银行内外审工作。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和建议。
(四)在中信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座谈等形式,充分沟
通和交流了中信银行风险管理、内控合规、集中度管理、金融科
技、关联交易等情况。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
(五)中信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中信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积
极配合、全力支持本人履职。本人与中信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良
好沟通,中信银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亦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工作。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中信银行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中信银行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
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发生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
况。
(三)中信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中信银行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
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
项临时公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
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
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中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了自我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
价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本人认为,中信银行在财务报告和
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
行总体良好,并同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
构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人认为,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
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
业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拥有良好的
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 2024 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
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 2024 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
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续聘刘成先生为行长、张青女士为董秘的
议案;聘任贺劲松先生、谷凌云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的议案。
本人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在认真
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取酬政策。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薪酬按照
经 2020 年、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执行,新聘任的高管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
定执行,本人对中信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均无异议。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一)其他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
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
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中信银行整体利益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中信银
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中信银行高质量发展做
出更大贡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化成
(宋芳秀)
本人宋芳秀,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银行”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以及中信
银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审慎履
职,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阅研相关资料文件,深入了解中信银行经营管理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发挥独
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中信银行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宋芳秀,自 2023 年 10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委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大学经济
学院党委副书记、金融学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中
国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自 2003 年起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任教,曾历任讲师、副教授、经
济学院党委委员、金融学系副主任、经济学院院长助理,2006 年
至 2007 年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
学院金融学系,获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理论和政策、
国际金融和资产定价,曾在经济学重点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50 余
篇,出版专著《中国转型经济中的资金配置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
革》
《中美货币国际化比较》及译著多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省部级课题 3 项,参与多项国
家级和省部级课题研究。
除按照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津贴政策获
取酬金以外,本人在中信银行及中信银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
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中信银行任何管理职务。经自查,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会前认真阅研会
议材料,就重要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会上独立客观发表意
见。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类别 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股东大会 7/7
董事会会议 10/11
董 事 会 专 门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9/10
委员会会议 员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7/7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4/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1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内中信银行各次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围绕年审计划、财报审计结果、内控审计结果等
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认真审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方案、会计师
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多次听取内审工作情况汇报,提
出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建议,有效监督和指导中信银行内外审工作。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的形式,广
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
(四)在中信银行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与董事长座谈等形式,充分沟
通和交流了中信银行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宏观形势、利率风险、
金融科技、关联交易等情况。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规定。
(五)中信银行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中信银行设置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积
极配合、全力支持本人履职。本人与中信银行高级管理层保持良
好沟通,中信银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亦积极配合本人履职工作。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中信银行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中信银行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
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发生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
况。
(三)中信银行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中信银行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中信银行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上市地信息
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重大事
项临时公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
履行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与外部审计就年度审计工作
进行了充分沟通和讨论。
中信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了自我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自我评
价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本人认为,中信银行在财务报告和
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
行总体良好,并同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年度报告工作相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
构保持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本人认为,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均具
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
业务的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应有的独立性,拥有良好的
行业口碑和声誉,满足中信银行审计工作要求。中信银行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信银行 2024 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聘
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中信银行 2024 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
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未出现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付亚民先生为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续聘刘成先生为行长、张青女士为董秘的
议案;聘任贺劲松先生、谷凌云先生为中信银行副行长的议案。
本人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在认真
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会,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取酬政策。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中信银行董事薪酬按照
经 2020 年、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六届、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执行,新聘任的高管薪酬按照中信银行有关规
定执行,本人对中信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均无异议。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中信银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一)其他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述职年度内,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
规定,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充分履职,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
见,提升了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中信银行整体利益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经营机构调研和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有效维护中信银
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中信银行高质量发展做
出更大贡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