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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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5-012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担保情况概述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珠海纳思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
思达信息技术”)提供不超过 25.00 亿元的担保额度、为珠海格之格数码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格之格数码”)提供不超过 6.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及为 NINESTAR
UNITY OF INTEREST INTEGRITY LIMITED 提供不超过 12.00 亿元的担保额度。上
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 2025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二、 担保进展情况
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公司为纳思达信息技术在本合同约定
的有效期内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40亿元的担保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
围所约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前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
的最高债权额。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包
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
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按债权
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
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下简称“本合同”),公司为纳思达信息技术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提供债权
本金余额之和为人民币0.22亿元的担保及本合同第三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全部
金额和费用,前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第三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
务本金、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
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简称“本合同”),公司为NINESTAR UNITY OF INTEREST INTEGRITY LIMITED
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亿元的担保及本合同
第三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前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第三条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履行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
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本合
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
(以下简称“本合同”),公司为格之格数码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提供最高
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80亿元的担保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全部金额
和费用,前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合
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
权、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
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
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简称“本合同”),公司为纳思达信息技术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提供最高本
金余额为人民币2.00亿元的担保及本合同第三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全部金额和
费用,前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本合同
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第三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
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纳思达信息技术履行
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 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 182.23 亿元,
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80.94 亿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85.32%,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0%。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
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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