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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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京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
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
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刊登《京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5,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已达十
五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丰台
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召开。公司董事长马黎阳先生因重要公
务时间冲突,无法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韩志权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
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5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前述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3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7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3,575,3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55%。以上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
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
者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
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均未参与表决,亦未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
决权。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是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在审议时已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靳明明
                   经办律师:
                             蒋唯智
                 事务所负责人:
                             孔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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