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4 证券简称:北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1 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于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等相关文件亦一并终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2021年2月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
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2021年2月8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594,000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26日作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
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相应报告。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和归属事宜,并根据公司2021年度权
益分派及激励对象的实际情况,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
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与
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亦一并终止。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
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2022年4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归
属相关的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议案》。本激励
计划获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15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71名激
励对象授予1,984,8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修订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
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即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7.70元/股调整为4.97元/股,首次授予数量
由1,984,800股调整为2,977,200股,预留授予数量由496,200股调整为744,300股,
并同意公司以2022年10月26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4.9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744,3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
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
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与
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亦一并终止。
二、终止实施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由于目前行业市场环境与公司推出激励计划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2023
年、2024年均未达到股权激励设定的业绩目标,在此情况下公司业绩达成《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业绩考核要
求难度较大,继续推进和实施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效果。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
止。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行业、
市场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调动
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继续研究推出其他有效的激励方式,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终止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取消股份支付计划时,应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
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激励费用金额。因此,公司将在取消日估计未来能够满足可行
权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激励费用金额并在当年一次
性确认相关激励费用。根据公司财务部的初步测算,公司预计无法实现剩余解除
限售期及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预计未来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权益
工具数量为零,相应累计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为零,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承诺,终止本激励计划后
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
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
的积极性,减少取消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影响。
四、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继续实施《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计难以达到预期的
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本次终止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终止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和《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