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 重大投资与财务决策制度(2025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18: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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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与财务决策制度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与财务决策制度
                  (2025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
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资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 租入、租出资产;
  (三) 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 新建生产线;
  (五) 对外投资(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 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按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执行,委托理财按公司《委托理
财管理制度》执行,期货套值保值业务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执行,对外担保
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执行,
对外捐赠按《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执行。前述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购买、出售、置
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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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事项。
  (二)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业务上下游等相关行业的企业进行不以上市为目的的投资参股或控股等事项;公司主营业
务或主营业务上下游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建筑物(仅限于以自用为目的)及股权等竞
拍事项 12 个月之内累计竞拍额度不高于 1 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审计总资产 10%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 10%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
对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上下游等相关行业的企业进行不以上市为目的的投资参股或控股等
事项;
万元以内、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 5%的事项。
元以内,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高于 1 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内可决定单项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内的借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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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拟对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在以下标准之下时,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废清理或削价变卖、坏账处理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
买、出售、置换的数额。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
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批准权限以购买、出
售或置换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投资事项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投资部、财务部进行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
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
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
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
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
持独立。
  第十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应将编制的
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
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
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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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长
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
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
  (三)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
责任人)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证券投资
部、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查;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
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并向证券投资部、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如
有)或其他文件报送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财务部、证券投资部汇总审
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超过”、“以上”、“以内”包括本数,“高于”、“以下”、“低于”
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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