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18: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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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
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
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公司各业务
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
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
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
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
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
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
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
告等,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
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 ”)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
门,其他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
     市值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六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市
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
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
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
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
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
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
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
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
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
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
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
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
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
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 或者
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应该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
金规划和储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
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
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
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
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
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
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六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每日进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
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七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
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
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
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
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
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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