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
本原则,建立更加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实现股东长期利益的
最大化。
二、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计划
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
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预案。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有
权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采取股票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通过。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
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四、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