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 新奥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6 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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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
通知》
  (财会〔2024〕24 号),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对原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时间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
通知》(财会〔2024〕24 号)的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
计处理”的内容。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除上述会
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的主要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以下简称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
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
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
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
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
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
用两种计量模式。
  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将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
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将这一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
溯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
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
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预计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等项目列示。
  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
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
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
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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