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
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企业管治守则》等相关要求,上海复
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就现任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非执行董事自查确认且经本公司核查,本公司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玲女士、汤谷良先生、王全弟先生、余梓山先生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