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康希诺
生物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及时、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发表独立客观意见,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切实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刘建忠,男,现任独立董事,1964 年生,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卫生科学硕士;1989 年至 2003 年,任国家质检总局疾病控
制处处长;2003 年至 2011 年,任赛诺菲巴斯德科学事务部总监;2012 年至今,
任银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 年至今,任中义(北京)健康研究院董事
兼经理;2019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
业作用。在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召开前,本人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
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
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
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
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本人对 2024 年度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
了赞成票,公司董事会 2024 年度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
(一)出席会议情况及表决结果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7 次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材料,了解
公司的经营情况,从独立董事职责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对各议案均投
出了赞同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共发表独立意见 1 次,出席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1 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 4 次审计委员会、2 次提名委员会、1 次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亲自参加了
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薪酬与考核
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
刘建忠 2/2 7/7 4/4 2/2 1/1
(二)工作开展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管理、研发及商业化进展以及内
部控制等;本人注重加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密切联系,
以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此外,本人持续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公司相关
舆情,及时掌握公司动态,了解公司对产销协同的管理及资产减值情况、应收账
款的回款管理情况、内审工作的开展与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提示开展业务过程中
的潜在税务风险。同时,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
董事的知情权,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
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6,851.27 万
元,全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康希诺生物(上海)有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康希诺
(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上述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任
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康希诺生物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
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进行了审查,认为聘任人选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定情形。经审阅上述人员的简历,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
和经验。本人对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认为
该方案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
了业绩预告和快报的披露义务。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境内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德勤·关黄陈方
会计师行为 2024 年境外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维护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公司决定 2023 年度
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八)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公司实施的 2023 年员
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
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
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使公司内
部控制活动有效实施。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在本人 2024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7 次专门委员会会议,
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议案事项、决议执行情况均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委员
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及对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参与公司重大
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维
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强化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保护意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
建议,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