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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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
“公司”)与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景业智
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景业智能本次实施的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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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对景业智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景业智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景业智能的股
份,与景业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景业智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意见,不对景业智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业智能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景业智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景业智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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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景业智能系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杭州景业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9 号)核
准,景业智能公开发行 2,0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景业智能”,股票代码“688290”。
经本所律师核查,景业智能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0108341815806X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乳泉路
公司(上市),经营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20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
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机械
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
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核电设备成
套及工程技术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
系统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机电耦合系统研发;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
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货
物进出口;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
计施工服务;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检
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的登记状态为“存续”。根据景业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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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有效存
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景业智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景业智能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对《杭
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根据公司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
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规定。
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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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参加对
象的相关规定。
证券账户回购的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
资助。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资金
和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
果计算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83.3708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 10,218.9714 万股的 0.82%。其中,首次受让部分 73.80 万股,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股票总数的 88.52%;拟预留 9.5708 万股,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总数的 11.48%。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项关于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
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
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公司已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
突。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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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内容
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
《自律监管指引》第 7.6.3 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指导
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景业智能已经履行的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拟定、审议、公示程序如下:
求和听取了职工意见。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八)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5 条的相关规定。
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自律
监管指引》第 7.6.2 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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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监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因此,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自律监
管指引》第 7.6.4 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4 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自
律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履行的后续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公司尚需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现阶段应当履
行的法定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5 年 3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董事会
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
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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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景业智能尚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