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瑞新材: 联瑞新材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5 19: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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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
博客、微博、上证 e 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短视频平台、新型社交
类平台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
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采取处理措施;
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
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
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中介
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
取经验,总结成果,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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