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
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 10:30
在公司 201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会议由
监事吴望婴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智
能”)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分拆”)。根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
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分拆所
属子公司中鼎智能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初步拟定如下:
(1)上市地点
中鼎智能本次拟公开发行的 H 股(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交易。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根据国际惯例和资本市场情
况,国际配售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
修正案项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或(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
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符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
的发售。具体发行方式将由中鼎智能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4)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初始发行规模为不超过紧接发行后经扩大后总股本的【25】%(超
额配售权行使前),即不超过【4,000】万股,并授予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不超
过上述 H 股初始发行规模【15】%的超额配售权,即在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的
情况下,中鼎智能本次发行的 H 股股份数拟不超过【4,600】万股。最终发行比
例、发行数量由中鼎智能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
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方案之目的
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外国)机构投资者、企业和
自然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
(6)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中鼎智能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
行风险等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发行时国内外资本市场情况、中鼎智能所
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并根据路演和簿记的结果,由中鼎智
能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和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
(7)发行时间
中鼎智能将在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
次发行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中鼎智能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
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
相关情况决定。
(8)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
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
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
情况下,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
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
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的部分的比例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超额
认购倍数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授予的有关豁免而设定“回拨”机制。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
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
素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
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
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将依照与
基石投资者签署的相关协议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
在不允许就中鼎智能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
关于本次发行的公告不构成销售中鼎智能股份的要约,且中鼎智能也未诱使任何
人提出购买中鼎智能股份的要约。中鼎智能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
中鼎智能股份或接受购买中鼎智能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如有)除外)。
(9)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鼎智能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
份有限公司,并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10)申请已发行的境内未上市股份转换成 H 股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及要求的条件下,拟在
本次发行前或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择机申请将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境
内未上市股份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流通,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备案。
(11)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募集资金用途、承销方式等事项,中鼎智能将根
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
机构的意见等作进一步确认和调整。
(12)议案有效期
本议案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中鼎智能已在
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
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
董事会同意实施本次分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至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预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
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外上市的相关要
求,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股票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
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在境内上市已满
三年,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截至本议案审议之日,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根据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2568 号、天健审
〔2023〕2998 号、天健审〔2024〕2348 号,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分别为 2.66 亿元、3.82 亿元、4.22 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
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
截至本议案审议之日,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根据公司 2021 年
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拟分拆资产未经港股 IPO 审计机
构审计的财务数据,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鼎智能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累计
为 8.66 亿元,不低于 6 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截至本议案审议之日,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及拟分拆资产未经港股 IPO 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公司 2023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
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 7,818.22 万元;按权益享有
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为 7,818.22 万元(按照截至 2023 年年末诺力股份
持股比例计算,下同)
,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8.51%。因此,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未
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符合《分拆规则》规定。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拟分拆资产未经港股 IPO 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
数据,公司 2023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66,586.99 万元;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中鼎智能 2023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2,002.79 万元;按
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为 42,002.79 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 15.76%。因此,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符
合《分拆规则》规定。
(1)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
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公司权
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截至本议案审议之日,上市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诺力股份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天健审〔2024〕2348
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
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议案审议之日,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的
中鼎智能股份为 0.13%(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上市公司间
接持有的部分,下同)
,不超过中鼎智能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综上,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
项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
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除外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事项。
(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
的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鼎智能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或资产。
(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
产
公司于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后通过外部独立第三方并购
取得中鼎智能控制权,中鼎智能主要业务或资产不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
截至本议案审议之日,中鼎智能主营业务为智慧物流集成系统业务研发、生
产与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
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议案审议之日,中鼎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
的中鼎智能股份为 0.41%(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诺力股
份间接持有的部分,下同),不超过中鼎智能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综上,中鼎智能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第(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
(1)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诺力股份的主要业务由智能智造装备业务板块和智慧物流系统业务板块构
成。智能智造装备业务板块主要从事各类物流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其相关
服务;智慧物流系统业务板块为各行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智能化的内部物流整体
解决方案。
中鼎智能为诺力股份智慧物流系统业务板块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各行业客
户提供定制化、智能化的内部物流整体解决方案,包括为制造型企业、流通型企
业以及物流配送中心提供包括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输送分拣系统、无人
搬运机器人及系统和自动化物流软件系统的方案设计、数据孪生、设备制造、安
装调试、售后服务于一体的解决方案。
本次分拆完成后,中鼎智能将进一步深耕智慧物流系统市场,诺力股份进一
步重点聚焦智能智造装备业务板块。本次分拆有利于双方专注于各自的市场领域
并突出主业,进一步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智慧物流系统业务板块主要由中鼎智能和法国 SAVOYE 构成,中鼎智
能但双方不构成竞争。中鼎智能与法国 SAVOYE 公司在市场范围、客户及供
应商、主要应用场景、司法区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i)市场范围不同
中鼎智能主要以国内市场为目标销售市场,专注于国内市场的开拓和发展,
公司位于法国第戎市,主要市场在欧美地区,2023 年欧美地区收入占比 99.8%,
与中鼎智能市场范围存在明显差异,双方不存在客户重叠的情形。
(ii)管理运营及采购独立
法国 SAVOYE 公司自设立以来与中鼎智能的资产相互独立,均由独立的管
理团队运营。中鼎智能供应商方面,法国 SAVOYE 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大多为欧
洲当地的企业及全球其他国家的企业,而中鼎智能的供应商主要为国内企业,二
者的主要供应商群体存在明显差异。
(iii)主要应用场景不同
中鼎智能凭借研发实力、制造实力以及售后服务的优势已成为国内新能源领
域,尤其是动力电池智能仓储物流行业的领军企业,2023 年中鼎智能约四分之
三的收入来源于新能源行业。法国 SAVOYE 公司则仅服务非新能源领域的客户,
与中鼎智能下游应用行业存在明显区别。
(iv)司法区域不同
中鼎智能主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主营业务,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法国 SAVOYE 公司销售业务主要位于法国及其他欧美地区,需要按
照其当地的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中鼎智能等各方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除了上述情况,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智能智造装备板块业务,
与中鼎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仍将维持对中鼎智能的控制权,中鼎智能仍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中鼎智
能上市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及中鼎智能之间将保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并持续保持公司和中鼎智能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
务指标,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中鼎智能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本次分拆后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中鼎智能等各方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综上,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中鼎智能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情形,本次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
连交易的要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
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公司和中鼎智能拥有独立的经营性资产,均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
管理制度,并独立建账、核算、管理。中鼎智能的组织机构独立于公司及其他
关联方;公司和中鼎智能各自具备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
立行使职权,不存在中鼎智能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占用、支配中鼎智能资产或干预中鼎智能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
形。本次分拆后,公司和中鼎智能将继续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相互独立,符
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中鼎智能拥有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本次分拆后,公司及中鼎智能将继续维持高
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独立性,避免交叉任职,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
(4)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
重缺陷
公司和中鼎智能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
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
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从资产结构优化角度,中鼎智能分拆上市有助于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进而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融资效率,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从业务发展角度,
中鼎智能将作为独立融资平台深耕智慧物流系统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强中鼎智
能在行业的技术储备及市场开拓的能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从而提高上市公
司综合实力;从业绩提升角度,中鼎智能的发展有望提速,其业绩的增长将
同步反映到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中,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长期价值发现
角度,中鼎智能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充分释放内在价值,上市公司所持有的中
鼎智能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因此,本次分拆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除前述议案所述情况外,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拟分拆主体及资产)与中
鼎智能在主营业务、应用场景、市场范围、客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同
时中鼎智能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拟分拆主体及资产外)保持相对较高的独立
性,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
鉴于此,公司分拆中鼎智能上市后,中鼎智能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
业务独立性,中鼎智能分拆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构成不
利影响,公司的其他各项业务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公司能够继续保持持续
经营能力。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能力的议案》
中鼎智能已严格按照《公司法》
《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
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具备了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具体如下:
(1)中鼎智能已按照《公司法》以及其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
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作制度。
(2)中鼎智能已制定了《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中鼎智能(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鼎智能(无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该等内部规定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对中鼎智能规范运作的要求。
(3)自设立之日起,中鼎智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的召开、表决
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鼎智能《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分拆中鼎智能上市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
可行性分析如下:
(1)深化公司行业布局,巩固行业领先地位
当前,公司已实现从“传统物料搬运设备制造商”到“全领域智能内部物流系统
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和服务商”的战略布局,是全球为数不多的能够同时提供物
料搬运设备、智能立体仓库、智能输送分拣系统、无人搬运机器人 AGV 及其
系统、供应链综合系统软件、智能工厂规划及实施等整体解决方案的公司。公司
将继续以“聚焦一个行业、发展两大业务、布局新兴产业”作为公司产业发展目标。
中鼎智能与公司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本次分拆将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国内国外资
本市场,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巩固公司在智慧物流行业领先地
位。
(2)推进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市场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拥有良好的国际化商业氛围。香港政府
非常重视科技创新,为科技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供了各种支持政策和资金。以本
次分拆为契机,中鼎智能可以加强与国际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联系,吸引全球优秀
人才和海外潜在客户;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平台,加强与全球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的联系,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和市场资源。本次分拆将进一步推动公司海外业务
拓展以及中鼎智能的国际化进程。
(3)获取合理估值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分拆后, 有利于资本市场对拟分拆资产进行合理估值, 并借助香港资
本市场对拟分拆资产的治理结构进行改善,进而提升拟分拆资产的经营业绩, 使
公司优质资产价值在资本市场得以充分、合理的体现。未来中鼎智能的业绩增长
将进一步回馈公司股东,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
利益的最大化。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针对中鼎智能分拆上市事项,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
分拆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
本次分拆上市申请文件及公司后续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案》
根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鼎智能本次增资的新增
注册资本将分别由中鼎智能 5 名被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立持股平台无锡
鼎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认缴,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
黎升先生以 63.80 万元的价格认购 10 万元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诺力股份关于
全资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