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
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
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
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除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外,必要时应视情况在对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相
关财务数据。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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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取得公司书面同意授权。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
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
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
订。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