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
会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
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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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
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
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统称“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在上述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申请文件中所列的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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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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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
定的,应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披露,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进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计划等;
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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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二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等;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的使用规范
上市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
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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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可按照先后顺序用于以下事项: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贷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
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
务性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公司应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照本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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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在充分了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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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
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
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
下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
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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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投资项目单位(部门)应出
具原因报告。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财务处应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
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
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
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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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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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