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4 2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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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提升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活动,确保公司
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系统性、常态化,实现公司价值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联重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者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其中公司质
量是公司市值的基础,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是市
值管理的手段,增强股东回报是市值管理的目的,最终实现公司市值
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
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
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
下开展,同时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
及市场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
的各项因素;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公司各业务部门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应设置负责市值管理的机构,明确人员
职责,长期持续对公司市值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监控,建立常态化的市
值波动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
价值的反映,在市值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
并积极筹划开展市值管理,促进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市值
管理的总体战略。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市
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董秘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
行机构,负责公司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值监测、
市值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等。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
分、子公司负责对市值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营、财务等信息提供支持。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
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
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职能部门及业务经营单元负责人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市值的各
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八条 公司可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
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公司应积极配合国家新兴产业战略,通过内生
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
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
量和市值。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市场和行业变化周期规律,结合公司实际需
求,审慎、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降低财务成本,
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必要投资的资金需求,推动公司
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公司在开展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及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导致相关法律风险、
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二节 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可积极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建
立长效激励机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
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推进公
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
造更大的企业内在价值。
               第三节 权益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可积极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引
入耐心资本。通过长期战略投资者的市场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
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值。
  第十三条 公司可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并积极与股东沟通寻求对公司增持及长期投资。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
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
值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可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切实回报投资者。
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
长期投资信心,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四节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合规有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做到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促使公司市值
合理反映公司价值。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断提升公司的投资价
值。
  第十六条 舆情与危机管理:
 (一)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保证内外部信
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二)常态化持续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二级市场表现、行业
和同业可比公司表现,及时发现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必要时制订迅
速有效的危机事件处理方案;
 (三)若因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
通过发布澄清公告、股票异动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说明会等方
式回应。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制定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二)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
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线上/线下一对一/一对多沟通会议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买方投资者、卖方分析师等的交流,争取
价值认同,积极主动推介公司投资价值;
 (四)通过建立、优化和维护投资者关系交流平台和渠道,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
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
准度,引导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充分认知。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
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
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市值、市
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设定预警值。当相关指
标触发预警值时,由董事长召集市值管理部门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积
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二十条 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前述指标进行监测,定期形
成市值管理监测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定期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波动情形,公司应当积极
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
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
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实现动
态平衡;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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