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4 21: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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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WK-G-2025-003-01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46 楼 4607-4612
Room 4607-4612, 46/F, Nanning King's International Merchant Center,
     Qingxiu district,No.59 Jinhu Road, Nanning, Guangxi, China
                           法律意见书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西五坤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内容
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法律意见书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公司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
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覃耀杯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5 年 3 月 24 日至 2025 年
                                              法律意见书
为 2025 年 3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
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 392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165,532,166 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544,655,360 股)的 30.3920%。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人,所代表股份
共计 155,745,6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8.5953%。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
                               法律意见书
均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的出席会议授权文件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9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9,786,521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796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关于补选张俊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
补选岳成成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黎小都
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议案具体内容。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
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现场
                                    法律意见书
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64,429,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39%;反对 594,1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718,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02%;反对 594,1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11%;弃权 508,3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7%。
  表决结果:同意 164,498,3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754%;反对 526,5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786,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59%;反对 526,564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3%;弃权 507,3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48%。
  表决结果:同意 164,439,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99%;反对 584,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727,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82%;反对 584,064 股,占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20%;弃权 508,60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98%。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补选张俊玮先生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岳成成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黎小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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