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江西悦安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