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
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进行市值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
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
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根据当前业绩和未
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及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监督市值管
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做好投资者
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
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
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
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
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法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平均水平及资本市
场趋势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二条 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分析原因,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
值。
第十三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
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积极实施股份
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
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