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健全
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针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
合。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七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
补充以及业绩预告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上
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
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