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
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
荐人”)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景光电”、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886,66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41.9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6,565.13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年3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3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众环验字(2025)0600006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 48,765.17 48,765.17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一)提供借款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的实施
主体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弘景光电(仙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景
仙桃”)
。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弘景仙桃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上述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
款之日起 5 年,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一次或分次向弘景仙桃提供借款,根
据项目实施情况可提前还款或到期续借,本次借款不计利息。
公司提供的借款将存放于弘景仙桃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专项用于募
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上述提
供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二)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借款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弘景仙桃,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弘景光电(仙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4MA48TEXE28
法定代表人 赵治平
成立日期 2017-02-04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湖北省仙桃市杜湖街道办事处仙洪路 29 号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照相机及器材、摄影机、投影设
备及其零件、光学镜头及镜片、移动通讯设备及零件、金属
经营范围
零配件、光电子器件;不动产经营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 公司 100%控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弘景仙桃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公司募
投项目“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
远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及弘景仙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提供的借款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中实施监管。公司及弘景仙桃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弘景仙桃提供借款用于实施
“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
基于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
划和发展需要。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
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保障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稳步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也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 伟 温立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