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
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
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同一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相关交易金额累计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
送达召集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
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
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
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 集 人应 当在 年度 股东 会 召开 20日 前以 公告 的 方式 通知 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说明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 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会
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
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
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应 当在 股 东会 通知 中 明 确载 明 网络 或其 他 方 式的 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 权 登 记日 登 记在 册的 所 有 股东 或 其代 理人 均 有 权出 席
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
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 东 出 具的 委 托他 人出 席 股 东会 的 授权 委托 书 应 当载 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股东会议程的每一个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
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 集 人 和律 师 应当 依据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提 供 的 股东 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向股东会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 议 主 持人 应 当在 表决 前 宣 布现 场 出席 会议 的 股 东和 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及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
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如实
作出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
向董事会披露期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所涉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可以就该
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关
联股东无权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五) 关联股东违反本章程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六) 股东会对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于本章程规定普通决议事项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属于本章程规定
特别决议事项的,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由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只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不得对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三)变更公司类型;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十一)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二)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股东会费用的承担
第五十三条 因召开股东会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一)召开会议的场地使用费或租赁费;
(二)召开会议的文件准备费用;
(三)会务人员的报酬;
(四)董事会聘请律师见证的律师费用;
(五)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及其他经公司董
事会核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 下列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为参加股东会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
(二)股东参加股东会的其他个人必要支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
始计算。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本规则,由董事会
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则有解释权。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