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4 0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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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
作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
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
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遴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
特别紧急的,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
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不得弃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开始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受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表决规则;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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