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加强重大信息保密工作,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该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
理及披露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对外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
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数码载体、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各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及第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
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内幕信息。
上述重大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五)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六)公司其他知情人员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获取重大信息、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各级管理层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保密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重大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保证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媒体和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
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
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有机会获取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重大信息内
容、不得利用重大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
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
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
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数码载体、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发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
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重
大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
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
数码载体、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带和外借。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在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
场。
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允许,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
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重大信息正式
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
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
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
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
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
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
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可能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以及内幕信息等内容。上
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
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