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日播时
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日播时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为“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日
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
年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对公司年报非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可以同时追究其他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
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
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
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
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对责任
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