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3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004202401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5〕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涛先生、戚永楙先生、张丽娜女士、李博先生: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朗源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广东优世)51%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为了完成业绩承诺,广
东优世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
别虚增5,250.69万元、3,494.31万元和1,816.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
绝对值的9.03%、7.94%和43.02%。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称更正公告),调减了广东优世虚增的部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但调整
后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仍分别虚增3,788.09万元、
和26.91%。朗源股份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朗源股份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涛时任朗源股份总经理、广东优世董事长,负责广东优世经营管理,组织、
实施了广东优世财务造假行为,仍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
准确、完整,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戚永楙时任朗源股份董事长、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保证朗源
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
压力,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东优世的控制和管理,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丽娜时任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公司
财务工作,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
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东优世财务会计基
础工作,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博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世监事,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
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张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戚永楙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张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李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张涛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戚永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
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
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张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戚永楙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
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
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已对2019年的财
务报表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2023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更正后的
年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子公司的业
务监控和财务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子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情况及财务状况,防
范内控风险。公司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检查
监督和指导的力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编制的质量,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
完整。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