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21 2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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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
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4 楼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王高平
律师、俞凯律师列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
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
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
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
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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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
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4 楼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潘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在 2025 年 3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根据公司确认,本次征集投票权征集期
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
桥路 1398 号金台大厦 4 楼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2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6,236,57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21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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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验证。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
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5,393,4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20,6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924%。
  (二)《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5,377,8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05,0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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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75,377,5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04,7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658%。
  (四)《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9,705,0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35,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42%。
  (五)《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9,701,8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32,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87%。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99,699,34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130,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88%。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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