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吴娜、朱义军、朱凤山及报告期内离任独立董
事魏臻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吴娜、朱义军、朱凤山及报告期内离任独立董
事魏臻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承诺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
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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